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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jpg》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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