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二十八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3、《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第十条。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在填写申请理由时,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式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制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岗位申报表及岗位说明和人员名册; 4、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会议纪要); 5、人社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其补全材料;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勘察,与工会代表或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3、批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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