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条件 1. 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2.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4. 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二、办理地点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751室) 三、联系方式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17-6280268 监督举报电话:0417-6255186 四、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办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2份; 2. 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材料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第三人); 3.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员工推举代表人书; 4. 仲裁答辩书; 5. 授权委托书; 6. 撤回仲裁申请书; 7. 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8.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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