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需提供企业对公账户。 3.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是否为首次创业并加盖公章。
4.市民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科648室审批。
5.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跟踪检查6个月,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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