鲅鱼圈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Ⅰ类病种(慢性病) 就医购药须知 一、门诊Ⅰ类病种范围及待遇: 门诊I类病种年度起付标准为500元(精神疾病、肺结核、慢病病毒性乙型肝炎不设起付标准);冠心病支架、搭桥患者办理第一年享受补助限额按季度计算。
二、就诊、购药须知 患者在门诊治疗时须出示本人《营口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医疗台账》和《营口开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医疗证》,就医购药必须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和定点的零售药店持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 1、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执行,否则费用自理。 2、不得突击用药,不得开大处方药,处方量最多为一个月。 3、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只享受一种规定病种补助。 4、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异地安置人员,在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治疗和用药费用,于次年第一季度持社会保障卡、费用收据、明细及处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可持卡直接结算) 1、开发区中心医院、二院除Ⅰ类病种中的精神病、肺结核药物均可购买;其它医院限定4种病种: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 2、定点药店开通四种病种,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 3、精神类药物须到开发区博爱精神病医院和营口市精神病医院购买,肺结核药物须到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购买 4、城镇居民保险参保人员仅限于定点医院购药。 鲅鱼圈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
附:门诊Ⅰ类病种就医购药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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