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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相关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具体赔偿的项目、标准归纳总结以下几种赔偿费用和相关赔偿待遇。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费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1、一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二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三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羞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四级,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五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本人月工资;

6、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4个月本人月工资;

    7、七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

    8、八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1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月工资;

    9、九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9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月工资;

    10、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月工资;

    1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互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工伤职工平均工资。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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