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参保并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2、自愿辞职或自动离职;
3、不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4、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