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政策 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按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予以补贴。 四、补贴时限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中,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作为吸纳对象申请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上政策解读最终解释权归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促进科 政策咨询电话:0417-6271028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就业促进科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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