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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大众创业
疫情期间财税新政解析微信群讲座

   这次疫情爆发持续了将近两个多月的时间了,给各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好多小微企业至今仍没有复工。2020年3月6日20点,区人社事务中心创业指导科邀请创业导师李士成讲师针对此次疫情为各企业财税新政解析进行微信群讲座,参加本次微信群讲座的企业达到300多家。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2020年2月份起,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除湖北以外的省份)。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缴费期间免征滞纳金。

政策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社部发{2020}6号文件,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月。

政策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

国家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四:疫情期间减征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辽政发〔2020〕6号),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如何确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可视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一)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

(二)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

(三)因疫情影响,本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营业利润为负数。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是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

    以上是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财税新政,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给企业降低相应的成本,疫情期间国家的政策较多,建议各企业在处理账务的时候一定要合规处理,避免给自己埋下隐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企业长久发展,合规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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