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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法律依据 | 等级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裁量幅度 |
名称 | 条款 |
1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5人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423号)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元标准罚款 |
较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非常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300元以上4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特别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3 |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
较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非常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特别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4 | 对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423号)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 |
较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非常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特别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5号)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涉及人数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涉及人数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6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侵害对象人数为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
较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14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非常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400元以上18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特别严重 | 侵害对象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7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但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且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但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且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但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且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但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且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但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且涉及人数在40人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罚款 |
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9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按侵害人数每人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11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处200元罚款 |
较重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 | 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中两种行为的; | 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2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本裁量基准第14条的标准)进行处罚 |
13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423号) |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40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所得在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的。 | 处50000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
14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423号)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10%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20%以上30%以下的; 存在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 | 处10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30%以上40%以下的; 存在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种违法行为中的两种违法行为的; | 处14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40%以上的; 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同时存在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违法行为的。 | 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5 | 对用人单位经责令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0000元以下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罚款 |
严重 | 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200000元以上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6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 |
较重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非常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20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尚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损失的;收受当事人财务1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较重 | 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损失5000元以下的;收受当事人财务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损失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收受当事人财务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损失1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收受当事人财务3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损失30000元(含)以上的;收受当事人财务4000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受理工伤认定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当场改正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受理工伤认定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再次调查核实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受理工伤认定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在有关部门介入下才进行配合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受理工伤认定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且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设置各种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调查核实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9 |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 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存在《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中的一种的; | 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存在《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中的两种的; | 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存在《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中的三种的; | 处70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
非常严重 | 存在《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中的四种的; |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0 | 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21 | 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22 | 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23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2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上5亿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亿以上或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25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时长1个月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时长2个月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2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时长1个月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时长2个月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27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涉及时长1个月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时长2个月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2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
2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且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免罚 | 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轻微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责令项目停工,无法提供的,处8万元以上至9万元罚款,拒绝提供的,处9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