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我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补贴对象: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二)补贴范围:各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收取连锁加盟或平台佣金等相关费用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补贴条件: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市级创业项目库发布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认领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四)补贴标准:认领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每吸纳1人成功就业,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之日后新增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 (五)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 (2)《营口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 (3)《营口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 (4)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 (6)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证明复印件; (8)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2.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