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营人社〔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增强抵御重大疾病的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对我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我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承办营口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二、区域划分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负责市本级及老边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负责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 三、收费标准及缴费时间1、收费标准:2018年营口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5元。 2、缴费时间: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所属期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缴费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原按社保年度缴费的参保人员,2017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缴费的参保人员,2018年补缴57元; 2018年1月1日至新政策调整之日前参保并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9元。2019年1月起按自然年度缴费。 四、缴费方式改革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原则上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随其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银行账户按年度一次性扣缴;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按原方式、原渠道缴费。 五、最高支付限额营口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六、待遇水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如下比例报销: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销8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5%;10-25万元(含25万元)报销90%。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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