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地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自2017年10月15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人事到市民服务中心2楼49号窗口,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营口银行卡或者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营口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5、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附件:1.营口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营口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名单 3.营口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 营口市鲅鱼圈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失业保险科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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