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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居民参保范围和方式

1、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鲅鱼圈区城镇居民(即户口为居民或者非农业)。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无力缴费中断缴费的鲅鱼圈区低保对象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鲅鱼圈区低保对象。

二、城镇居民参保准备材料

1、户口薄原件及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员,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4、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居民需提供《低保证》及复印件(发证时间页和基本信息页印在一张纸上)。

5、重残居民(伤残等级为一、二级)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缴费标准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人均每年100元,政补助标准人均每年不低于42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75%。

2、成年人(18周岁-60周岁以下)人均每年420元,政补助标准人均每年不低于42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70%。

3、老年人(60周岁以上)人均每年305元,政补助标准人均每年不低于42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部分70%。

4、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和重残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无需个人缴纳医保费用;住院报销比例按年龄划分。

四、每年续保缴费时间

未成年人、院校和托幼机构续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所属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成年人及老年人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属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办理完参保到账后,次月1日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2、连续缴费鼓励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的,其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连续参保缴费满10年的,报销比例提高十个百分点。

3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个人不需缴纳费用。并且未成年人享受意外伤害门诊险、意外伤残赔付险、死亡赔付险。

大病医疗保险表

未成年人

意外伤害门诊

年度内最高赔付 4000元,按80%报销

意外伤残

最高赔付20000元按伤残鉴定等级赔付(分为十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死亡赔付

20000

大病医疗

自付合规医疗费15229元以上

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

补偿比例

50000  元以内 (含50000元)

50%

50000  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

55%

100000 元以上—150000元(含150000元)

60%

150000 元以上—200000元(含200000元)

65%

200000 元以上

70%

4长期在外居住且户口为开发区户口,如个人需要可以办理异地安置。

5特殊病门诊病种(15种)

    特殊病种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疗法、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帕金森、再生障碍性贫血、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粘多糖贮积IIIA型、丙型肝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燥综合症、白塞氏病、血友病。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查认定批准后,需办理手续,方可享受待遇。

6慢性病门诊病种(14种)

慢性病种门诊包括脑血管疾病、冠心病、高血压三级、肝硬化、肺结核病、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精神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病、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病。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查认定批准后,需办理手续,方可享受待遇。

7、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慢性病种种类

补助标准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高血压Ⅲ期(重度)

2400

500

70%

糖尿病(有心、脑血管病变、肾功能衰竭并发症之一者)

Ⅰ型4000元

Ⅱ型2400元

冠心病(包括心肌梗死或心绞痛)

2000

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

2000

肝硬化

4000

精神疾病(精神分裂、抑郁症、躁狂症、双向障碍、强迫症)

4000

肺结核

1600

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

2000

甲状腺机能亢进

1600

500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0

慢性肾脏病

2000

风湿性心脏病

1600

支气管哮喘病

2000

六、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开发区中心医院

二级医院:熊岳第二人民医院、熊岳正骨医院、开发区惠民中医院、开发区同济医院、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熊岳疗养院、开发区康达医院、开发区妇婴医院

一级医院:开发区港务局职工医院、熊岳新阳医院、开发区渤海医院、白云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开发区华巍骨科医院、熊岳华宁医院、芦屯镇平安卫生院、熊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住院起付标准表

定点机构

起付标准

二次以上住院

个人负担比例

未成年人

成年人

老年人

三级

400

200

25%

30%

二级

300

150

20%

25%

一级

200

100

15%

20%

特殊病门诊

400

25%

急诊

400

与区内同等级医院相同

转外就医

800

与区内同等级医院相同

异地安置

与区内同等级医院相同

与区内同等级医院相同

  注:  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不收起付标准(门槛费)

七、异地就医及管理

1、异地转诊:参保人患有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治疗的疾病时,患者在各授权转诊的顶点医院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到医保中心进行备案。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患者出院后携带相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2、学生急诊住非定点医院规定:参保学生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外地突发的急、危重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急诊鉴定专家组鉴定合格的,其费用可以报销结算。

3、学生假期就诊:凡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学生在寒暑假、法定假日期间回户口所在地住院就医的,可直接办理入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参照我市统计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先由学生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结算。

八、就医备案流程(普通住院、异地住院、急诊住院、转外就医)

1.普通住院:在定点医院入院后24小时之内,携带医疗证、医疗IC卡到所在医院医保科备案。

2. 异地住院:在选定医院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监督科备案。

3. 急诊住院: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监督科备案。

4. 转外就医:经开发区中心医院或熊岳第二人民医院转院,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外就医。

 

注:以上政策如存在临时调整,以市级最新政策执行。

 

居民保险科电话:6198140           医保监督科电话:6198141

医保审核科电话:6198144           医保结算科电话:619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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