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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医疗保险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操作规程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
机构协议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营人社[2016]42号)文件,现制定《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操作规程》,各医药机构按以下要求办理。
第一部分 新定点医药机构的办理
新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分受理、评估、公示、签订协议四个步骤。
一、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每年91日至930日受理新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接收其填报的《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或《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医保经办机构自接收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补正材料的决定。需补正材料的医药机构,未在930日前补正的视为撤回定点申请。
(一)申请定点住院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2、医院等级证书或相应等级批准文件;
3、医院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凭证;
4、医院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及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医院诊疗设备清单及说明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附:购买发票复印件);
6、药品及医用耗材购销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医院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包括: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功能情况及软件开发商管理的服务协议及主要设备清单);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开据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证明。
(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2、医院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凭证;
3、医院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及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诊疗设备清单及说明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附:购买发票复印件);
5、药品及医用耗材购销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包括: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功能情况及软件开发商管理的服务协议及主要设备清单);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开据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证明。
(三)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2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布局分布图;
4、员工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及相关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药品明细清单;
6、药品购销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药店内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及说明(包括: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功能情况及软件开发商的服务协议);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开据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证明。
二、评估
每年10月上旬,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药机构申请种类、专业性质等情况,提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医学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相关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实地检查,最后专家组依据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公示
评估结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医保经办机构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拟定点医药机构,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签订“协议”
公示期满后,医保经办机构将与未有异议的拟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协议”中设立定点医药机构试运行阶段,零售药店、门诊医疗机构试运行阶段为3个月;住院医疗机构为6个月。试运行阶段,医保经办机构暂不预拨费用,按月进行结算。试运行阶段医药机构如发生协议中涉及终止协议的事项,将停止试用期,两年内不再考虑定点事宜。
第二部分 定点单位变更的办理
定点单位变更指已定点的医药机构的法人、地址、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办理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限办理。未经申请自行变更的按终止协议处理。
一、变更法人
定点单位须由原法人在办理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前,以书面形式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注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法人名称,并填写《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变更申请备案表》。自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原协议即终止,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关闭。变更后的法人在相关手续完备后,持相关手续(与新定点医药机构需提交材料相同)及由原法人填写《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变更申请备案表》,于30日内办理并重新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系统予以恢复。
二、变更地址
定点单位变更服务场所,应保证在原有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等的基础上不予降低和减少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如发生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降低和减少则不予变更,按新定点程序办理。
定点单位变更地址须由申请单位在确定拟搬迁地址,实施建设、改造、装修前向医保中心提交变更申请,注明变更原因及新地点的详细地址,经医保中心实地考察同意,持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变更申请备案表》后,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房可实施建设、改造、搬迁;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在完备上述手续、实施建设、改造、装修后,需经医保经办机构验收方可搬迁。
三、变更名称
定点单位变更名称须在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完备后,填写《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变更申请备案表》于15日内办理。变更后,本年度内变更手续与协议一并有效。
第三部分 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
增加或减少的办理
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的增加和减少是指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增加或勒令停止而引起的增加或减少;或指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定的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范围内发生增加或减少。
一、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的增加
1、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而增加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须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资料、上岗人员资质证明、相关设备合格证及使用证、购置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后15日内填写《医疗保险服务增减申请备案表》办理,经医保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定的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范围内发生增加或减少,须持在核定范围内的证明,上岗人员资质证明、相关设备合格证使用证、购置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医疗保险服务条件增减申请备案表》办理。经医保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上述增加,本年度内相关手续与协议一并有效,下一年度纳入协议之中。
二、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的减少
1、被相关行政部门勒令停止服务科系、项目和设备(大型),须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自通知之日起,相关次均统筹支付标准予以取消,相关住院人次定额予以核减,逾期办理的,按协议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2、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范围内,不需另行审批,定点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人员变化等因素可自主减少服务科系、项目、设备(大型)的。须持减少申请,注明原因及时限。于不具备相关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办理的,按协议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上述减少,本年度内相关手续与协议一并有效,下一年度不列入协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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