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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出尽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  任务目标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交多得的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

——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  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  基本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决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市、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0%

    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按照每年5002000元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70元。缴费补贴部分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30%,市(县)区财政承担70%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个人不选择缴费档次参保缴费的,市、市(县)区两级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3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选择任意缴费档次超出300元缴费标准,超出部分有个人承担。代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市(县)区及财政承担70%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  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   基础养老金。从20147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辽人社【2014134号文件的通知,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已自愿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年限手续的,可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1630前)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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