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业热情,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进一步落实扶持创业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场地补贴 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一)补贴对象: 1.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退出现役5年内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军人不设户籍限制); 3.就业困难人员; 4.返乡创业农民工。 (二)补贴条件:2015年7月1日后,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实现首次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三)补贴标准: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给予2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五)补贴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注册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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