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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1)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调解权和仲裁权。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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