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有申请仲裁、答辩、增加、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有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有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义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