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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仲裁申请书须知: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印刷的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二)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三)事实和理由:针对仲裁请求一一列明事实和理由,包括写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争议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有标的额的,应写明计算依据及方法;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证据清单》上列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用人单位注册信息查询卡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应填写《集体劳动争议推举代表人书》,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及复印件均应采用A4型纸张制作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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