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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2017-06-29 |
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辽宁省职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下非特指均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一开视频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 第二章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 第四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三章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 第五条 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政府补贴指导目录(以下均简称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七条 对按有关规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由财政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标准拨付给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经市级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组织考核并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对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其先期垫付的培训费、鉴定费和财政补贴职业培训资金实行由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托管。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由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托管银行分别设立“职业培训资金结算专用存、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和“专用付款账户”),并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样式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向报名学员提前履行培训政策及培训须知告知程序,学员通过培训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依据和培训机构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样式详见附件2),由学员本人办理垫付培训费和鉴定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政府补贴指导目录规定标准1:1比例备付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拨付流程和渠道。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个人申领补贴的审核结果按照资金托管协议规定流程向托管银行提出职业培训补贴付款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根据管理部门出具的职业培训补贴付款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将专用付款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同时将专用存款账户托管的培训费、鉴定费划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对出现违约责任的培训机构,由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协议向托管银行提出扣减培训费意见。由此产生的专用存款账户结余资金,由托管银行按协议明确的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和培训机构产生纠纷,当事双方协商无果后,经仲裁机构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培训的,可由学员或培训机构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单方提出解除资金托管申请。管理部门收到解除资金托管申请,经过核准后,通知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五类人员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一) 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均简称《就业创业证》;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加载本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的社会保障卡,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3); (三) 《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4);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参加创业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3); (三) 《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5);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二十一条 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学员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满18周岁申请者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 (二) 《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6); (三)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样式见附件7); (四)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 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 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 《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8); (四) 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样式见附件9); (五) 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 培训人员花名册; (七)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技师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 (二)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3); (三) 《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0);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二)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3);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 劳动预备制学员申领生活费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农村学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需提供证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三)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六章职业培训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收费高于指导目录标准的,按指导目录规定标准补贴。收费低于指导目录标准的,按实际收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的,管理部门在每月15前集中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拨付意见,将培训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支付到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培训补贴的发放部门及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建立职业培训资金发放台账(要求见附件11)。 第三十条 在确保人个隐私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在部门官网上对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内容、取得培训成果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五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专业(工种)、同等级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经办部门留存的相关材料,作为职业培训补贴情况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职业培训服务窗口,公开服务事项,履行告知承诺,提供办事指南,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强化信息管理,全省统一建立职业培训管理系统,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实现标准化服务,推广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明确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在管理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申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辽宁省人力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7号)同时作废。 附件:1、《辽宁省职业培训资金托管协议》(样本,内含《职业培训补贴支付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样本)2、职业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样本) 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样本) 4、《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5、《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6、《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7、《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样本) 8、《新型学徒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9、《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样本) 10、《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11、辽宁省职业培训资金拨付台账要求和订装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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